
赖政府对于台湾民众申领大陆身分证件的规定再收紧,陆委会近日作出最新函释指,为确保两岸人员单一身分制度,两岸条例规定台湾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否则将丧失台湾身分,而「设有户籍」之判断除了持有大陆居民身分证外,持有大陆定居证也将触法。
根据行政院公报,陆委会近日发布最新解释函令,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条例)第九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作出核释。陆委会指出,法条的「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之「设有户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规范意旨及其整体规定之关联意义综合判断,应包含持有大陆居民身分证及定居证。
陆委会说明,此举的考量中共是以「定居」作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础,行为人如取得公安部门发给之「定居证」,即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申领与中国大陆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证」,且为确保两岸人员单一身分制度并避免因身分混淆冲击两岸人员往来交互与社会运作秩序。
不过,去年1月有台师领到福建发出的首张「台湾居民定居证」,陆委会当时表示,因为大陆的「台湾居民定居证」还不需设籍大陆,因此并未违反两岸条例第九之一条规范,不会注销台湾户籍;倘若申请陆方「居民身分证」才会违法。陆委会的最新函释明显进一步限缩了台人持有大陆居住证的行为。
事实上,经查找,陆委会今年3月底就曾发函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铨叙部等机关并转知各地方政府等,明定台湾人民领有中共居民身分证或定居证,均属违反两岸条例之规定。陆委会函文指出,如取得中共发给之「定居证」,即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申领与大陆「居民身分证」,自台方行政管理言之,亦无从再予切割。
今年以来,赖政府进一步管制台湾人民申领大陆涉及身分的证件,作为包含全面清查现职军公教人员持有大陆身分证、护照、定居证与居住证等情形。陆委会2月也曾经表示,由于台湾人申领大陆居住证的案例愈来愈多,将重启两岸条例修法工作,把申领大陆居住证纳入规管。